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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敬畏 守底线 | 第十期:高管失职被骗导致公司受损,可否要求赔偿?

2023.09.25浏览量:

【典型案例】

姚滨是辉隆公司的副总经理,与谭泰峰为同学关系。2013年,谭泰峰找到姚滨,想借用绿谷米业公司名义与辉隆公司做粮食生意。于是姚滨看在同学关系的面子上,毫不犹豫地代表辉隆公司与谭泰峰“代表”的绿谷米业签订了《水稻代收合同》,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该合同上所盖的绿谷米业的公章是由谭泰峰所伪造的。合同订立后,辉隆公司将水稻收购款约1400万元汇入绿谷米业账户,随后绿谷米业将此款转交给谭泰峰。之后谭泰峰卷款跑路,辉隆公司立即向公安局报案,谭泰峰落网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蒙受千万元的巨大损失下,辉隆公司以姚滨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要求姚滨对该1400万元的诈骗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公司高管被骗导致公司受损,是否可要求赔偿呢?

【相关规定】

根据辉隆公司提供的《合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合同前,各公司具体业务人员、分管业务领导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企业性质、内部股份结构、资产状况、管理及运作模式、经营规模、经营资格、诚信状况等情况,同时要对企业全部情况做到动态管理,发现不利合同履行情况的,即刻采取措施,减少对我方的影响或损失。严禁与无经营资格、信誉不佳、管理混乱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公司内部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高管、业务经办人并未对交易对手所获第三方授权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的,则违反勤勉义务,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姚滨作为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及辉隆公司的副总经理,未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在明知其同学谭泰峰没有经营资格,并且其明确表示借用他人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未按公司规定在订立合同前对谭泰峰是否真实获得绿谷米业的授权等进行尽职调查。因此,法院判决姚滨应对辉隆公司的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管理建议】

一、完善公司内部规定

在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详尽规定,如根据不同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等。另外,公司在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及制定公司员工手册时,建议将违反勤勉义务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二、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对客户业务代表、授权代表的身份及代理资格、权限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如要求对方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合同》等,或在合同中将代理情况及代理后果进行说明,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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