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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信息参考-第3期

发布日期:2022.07.25 浏览量:

经济信息参考



(第3期)


编辑:王永男        战略投资中心      2022年6月25日

 


 


一、政策动向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

4.国务院国资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5.世界银行发布《全球经济展望》报告

二、产业咨讯

1.国家统计局:1-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4.0%

2.五部门:到2025年培育一批消费引领能力强的轻工产品品牌

3.开发银行: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4.生态环境部:取消光伏、陆上风电环评审批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5.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三、他山之石

山东高速集团建成中国首个自我中和零碳服务区

四、专题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动向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方案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研究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

我省近日印发《山东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把握“十四五”这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期、窗口期,全力打造绿色低碳、智慧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到2025年,山东力争建成投产大型煤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燃气机组800万千瓦左右,接纳省外电量1500亿千瓦时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全省充换电站达到8000座以上,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5万个以上。

4.国务院国资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截至2021年底,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59.3万亿元,比2012年底增长2.6倍,年均增长15.4%。十年间,先后有26组47家中央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中央企业数量从十年前117家调整至97家。

5.世界银行发布《全球经济展望》报告

世界银行发布《全球经济展望》报告,将2022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2.9%,较1月份4.1%的预测下降1.2个百分点,并警告存在滞胀风险。报告指出,乌克兰战争导致通胀升高,金融形势更加紧张。2023年,全球通胀有望缓和,但仍可能高于大多数国家的目标水平。报告预计,2022年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幅将从2021年的5.1%大幅回落至2.6%,较1月预测值下修1.2个百分点。预计美国和欧元区今年经济增幅均为2.5%,较1月预测值分别下修1.2和1.7个百分点。报告同时预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增速将从2021年的6.6%近乎腰斩至3.4%。

 

二、产业咨讯

1.国家统计局:1-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4.0%

今年1-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2134亿元,同比下降4.0%。同时,1-5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下降1.0%,其中住宅施工面积下降1.1%;房屋新开工面积下降30.6%,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下降31.9%;房屋竣工面积下降15.3%,其中住宅竣工面积下降14.2%。虽然前5个月开工、竣工面积有所下滑,但环比来看,5月商品房开发投资额和新开工面积分别环比增长14%、20%。

2.五部门:到2025年培育一批消费引领能力强的轻工产品品牌

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提出,到2025年,轻工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占工业比重基本稳定,扩内需、促消费的作用明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增强。培育一批消费引领能力强的轻工产品品牌。造就一批百亿元以上品牌价值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产业基础进一步巩固,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链。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广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3.开发银行: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日前,国家开发银行制定印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十四五”时期,开发银行要结合各地县城功能定位,加大中长期投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和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推动实现县城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末,开发银行已累计支持了全国470个县城、近3000个项目,贷款余额2117亿元。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将力争到2025年相关业务覆盖全国60%左右的县,到2030年覆盖90%左右的县。

4.生态环境部:取消光伏、陆上风电环评审批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审批的全过程保障,落实好服务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的各项措施,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5.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方案》提出,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因地制宜开发水电;加快新能源车发展,逐步推动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探索开展中重型电动、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

 

三、他山之石

山东高速集团建成中国首个自我中和“零碳服务区”

6月17日,山东高速集团在济南组织召开“济南东零碳服务区试点项目建设成果评价会”。专家组一致认为,济南东服务区是国内首个实现自我中和的“零碳服务区”,对推动交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示范引领意义。

济南东“零碳服务区”经过了碳核查、零碳路径研究、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碳中和”可行性核证等一系列科学论证,探索出交通行业开展“双碳”建设前期工作的规范模式,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创新性提出了服务区“ZERO零碳理念,从摸清排放家底、创新技术减排、自身碳汇抵消三个层面制定了“零碳(Zero)服务区”实施路径,编制了《山东高速济南东零碳服务区白皮书》;二是探索了零碳服务区的全过程建设运营机制;三是取得了行业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核查证书,开展了碳评价和碳中和认证工作等,项目建设的效果实现了前期研究的预期目标,真正将“规划图”“施工图”变成了“实景图”。

济南东“零碳服务区”重点打造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零碳智慧管控系统、污废资源化处理系统、林业碳汇提升系统“四大系统”工程,每年可减少碳排放量3400吨以上,远超当前年均2000吨的排放水平,已实现“零碳”运营,并具备“可持续碳中和”的能力。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停车场和屋顶等区域,建成了总装机容量3.2MW的光伏电站,配套3.2MWh储能设备,装机容量和储能规模是目前全国同类服务区建设项目之最。实现了日均发电量10000KWh以上,远超日均用电量6000KWh,年节约标煤1200吨,实现了服务区100%“绿电”供应。

零碳智慧管控系统。研发了全国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区能源智慧管控系统,涵盖了光伏、储能、微网、照明、暖通空调和污水处理等所有间接碳排放源数据互通和集中管理;创新了能源的可视化监管和智慧化管控方法,对整体能源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智慧管控,确保服务区内用户的舒适感及服务区可持续碳中和目标的稳定实现。

污废资源化处理系统。涵盖污水处理水质闭环控制系统、地埋式生物处理系统、水质应急系统模块,应用了水量、水质应急处理工艺技术,解决了服务区用水高峰低谷波动大、污水温室气体逸散大等难题,中水100%回收利用。

林业碳汇提升系统。通过增植19000余平方米竹林、乔木等绿植,使服务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3%以上,提高服务区绿化固碳能力和生态功能。

济南东“零碳服务区”试点的建设完成,标志着山东高速集团推进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关键进展。同时,作为首个实现自我中和的“零碳服务区”,在全国也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山东高速集团将系统总结相关技术成果,开展“零碳服务区”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同时,以承担“氢进万家”项目为契机,积极打造含光伏发电制绿氢、绿氢存储及供给的“零碳服务区”,助力交通运输行业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专题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9号文是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基础上,就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事项做出的进一步规定,旨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

32号令:规定了两种国有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9号文:新增了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采取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2.调整了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32号令: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9号文: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1)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2)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3)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新增了发行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规定

32号令:无相关规定。

39号文: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拓宽了非公开协议转让中,采用净资产值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适用范围

32号令: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时,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39号文: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5.扩大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39号文: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6.调整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2号令: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39号文: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1)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3)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明确失去国有控制权的企业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32号令:无相关规定。

39号文: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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